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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合同两种说法 司法鉴定现真相

发布时间:2018-07-24 10:24:25浏览次数:
一份手书《合同》,正文分上下两段文字,原告主张是同一天同一支笔所写,要求被告按约支付90万元。被告则称,《合同》被篡改,后半段文字是原告编造的。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从2002年起经营服装店。之后,他先后聘请其表哥、表嫂在门市帮忙经营,并让两人不定期将部分营业收入存入指定银行账户。2011年,李先生的表哥死亡。2012年1月26日,李先生与表嫂刘女士达成结算协议,约定:刘女士承诺在2012年3月26日前全数归还2002年4月至2012年1月间的经营收益90万元。
 
被告刘女士辩称,她是与李先生的确签订过一份《合同》,但并没有约定经营收益款的相关内容,原告手中的《合同》是篡改和编造的。
 
法庭上,原告提交的纸质《合同》载明“从今日起,店内属于甲方价值136500元的底货全数转卖给乙方,乙方在2015年1月26日前付清货款,三年内每半年付一次,每次付款22760元”、“乙方于2002年4月至2012年1月期间在店内为甲方经营所产生的经营收益共计90万元需在2012年3月26日前全数归还甲方”。被告向法官提交了自己手中的《合同》,这份《合同》是与原告提交的《合同》唯一不同的是,它没有“后半段”,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关于归还90万经营款内容的“后半段”是原告事后添加形成的。
 
法官当庭询问了原告,原告称《合同》中两部分内容是“同一时间、同一支笔”书写的,只是在协商过程中有所停顿。法院依法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鉴定,结果为《合同》两部分字迹不是同一支笔一次性书写,应为更换笔具或同一支笔重新注入不同成分墨水后添写形成的。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合同》是其据以起诉要求被告支付90万元经营收益的唯一证据,该《合同》的鉴定结果与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不符,另外,从《合同》中载明的内容来看,第一部分关于底货的约定,金额仅有136500元,被告就需三年分期才能付清;而第二部分经营收益高达90万元,约定的还款期限却仅有两个月,有悖常理,故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合同》中载明的关于90万元经营收益款约定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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