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终于不必为凭空掉下的7万元借条担心了!”拿到市一中院的判决书后,李双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一张7万元借条纠纷升级到上法庭对峙,终因司法笔迹鉴定大白天下,一起持续近两年的诉讼结束了。
“承诺书”变成借款条
2009年春天,家住武清区的市民李双忽然接到武清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市民杨杰作为原告,起诉她还款7万元,并有借条为证。
接到传票,李双有点蒙:自己和原告并不熟悉,也没向他借过7万元钱。一头雾水的李双很快想起这个叫杨杰的原告。那是2007年8月的一天,当时李双正在为武清区一家公司委托招工,杨杰前来咨询,希望进入该公司工作。杨杰显然对工作报酬非常动心,但又担心进入该公司后公司不兑现,于是李双在一张A4纸上用圆珠笔写了份简单的情况说明,或者说是一份“承诺书”,并在A4纸的右下方签了名以及日期“2007年8月15日”。
可如今,杨杰要求还款7万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开庭那天,杨杰向法院提供了由李双签署的7万元借款条,“欠杨杰7万元整”的借款内容用碳素笔书写,签名和时间则是用圆珠笔书写,且明显不是同一人的字迹。杨杰说,当年为了尽快得到一份好工作,他才借了7万元现金给李双,借条也是那时李双签的。
李双发现借条是当初自己给杨杰所写“承诺书”的一部分,原有内容被撕去,在落款的上方空白处,被人写上了“欠杨杰7万元整”。为确定借条是否是伪造的,李双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两个月后,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结论为:“‘李双2007年8月15日’书写在先,其他字迹书写在后。”通常状况下,应该是借款内容书写在先,最后才是借款人签字确认。李双的委托律师张建生就此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证明借条是伪造的,不能作为索款依据。
诉讼博弈波折中落定
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1日做出一审判决,但法院没有采信借条的司法笔迹鉴定结论。法院认为,因没有其他充足证据证明该借条是伪造的,所以确认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判决李双返还杨杰借款7万元,并于判决生效3日内付清。
李双进行了上诉,二审在市一中院进入审理程序。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借条中“欠杨杰7万元整”是杨杰所写,“李双2007年8月15日”为李双所写,双方都表示认可。对于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杨杰没有提出任何足以反驳的证据和理由,所以一中院认定,这张借条不能证实李双签字认可了从杨杰处借款7万元的事实。2010年11月15日,一中院下达了判决,不支持杨杰要求李双还款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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