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着别人得到白花花的土地增值补偿款,天峨县坡结乡的龙明超起了贪婪之心,将别人单独经营的土地谎称是合伙经营,诉讼要求分割一半的补偿款。一审,龙明超赢了。但是,二审的笔迹鉴定让龙明超的谎言无所遁形,他的贪财梦也一举破灭。
龙明超与郭品源均是天峨县坡结乡人,他们所在村屯的荒山没有承包或分割到户,实行“谁有能力谁开发,谁有能力谁耕种、谁种归谁所有”的原则。在龙潭水库建坝蓄水后,天峨县坡结乡的部分土地被淹没,国家依法补偿相关费用。2007年8月25日,龙明超与郭品源所在村屯的村民讨论本屯被淹没陡坡地的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分配方案作出后,包括龙明超在内的全屯成年群众均在上面签名,确认了被淹没的本案讼争的13亩陡坡地是郭品源开垦并种植油桐林,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金37921元属郭品源享有。该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上报天峨县移民办备案。
所得份额较少的龙明超这时看着郭品源得了近4万元,眼红了,多次向村、乡称,分配方案上他的的签字不是他自己亲笔签名,且分配方案的讨论是在大部分群众及他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的,乡移民工作组仅根据郭品源的近亲的一份证言就把上述13亩陡坡地落实给郭品源,是违背客观实际的,其实登记确认为郭品源开垦的13亩陡坡地是他与郭品源二人合伙开垦而成。在此情况下,龙明超将郭品源诉至天峨县法院,要求平分郭品源名下所得的淹没补偿款37921元,并由郭品源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准备充分,龙明超拉拢到一帮证人为他作证,证明讼争地是他和郭品源二人合伙开垦的。而郭品源能够证明讼争地是他自己独自开垦的证人不多,且与郭品源均有一定亲戚关系。在龙明超否认自己在分配方案上的签名和多数证人证明开会没到场的情况下,天峨县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了错误的认定:1998年至1999年初,龙明超和郭品源两户口头约定在本屯的关里对面山脚处开荒种玉米,两户共同出劳力,所种玉米出卖后平分现金。龙滩水电站兴建后,该玉米地在375米高程内,应得到淹没补偿,经移民部门实地测绘,龙明超和郭品源合伙开垦的荒地为13亩,按照龙滩电站补偿标准,该合伙荒地应得补偿款37921元。由此,该院判决,郭品源付给龙明超龙滩库区淹没补偿款18961元(37921元的一半),案件受理费277元,由郭品源承担。
一审宣判后,郭品源不服,于是上诉至河池市中级法院。河池市中级法院审查发现,双方都有证人证言,尽管龙明超方的证人证言优势更大,但龙明超的证人证言并不能肯定准确的法律事实,本案要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在于在分配方案上龙明超的签名,是否是其亲笔所签。如果不是其亲笔所签,则事实应当倾向于龙明超的诉称。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在召集双方当事人到一起时,说明了笔迹鉴定的重要性,并征求双方是否要申请笔迹鉴定。龙明超回答相当爽快,同意鉴定。郭品源也同意申请鉴定。但是,不久之后,龙明超找了种种借口不配合办理鉴定手续并多次躲避办案人员。在不得不硬着头皮跟办案人员见面时,龙明超又借口家里没钱,无法预交鉴定费。在办案人员再次询问龙明超分配方案上他是否亲笔签名时,龙明超转变了语气,说时间久了、记不清了。
尽管在龙明超寻找各种借口不配合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河池市中级法院为了将案件办成铁案,还是委托有资质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后结论为分配方案上的“龙明超”签名是龙明超自己所写。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一鉴定结论和郭品源的证人证言,认定被淹没的13亩陡坡地是郭品源自己而不是与龙明超合伙开垦形成,该土地增值补偿金37921元应归郭品源享有。因此,该院于2009年2月5日进行了终审改判,撤销天峨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龙明超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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