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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18-07-23 16:56:06浏览次数:

近日,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法院个案审判提供专业性意见,有助于法官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和大小、赔偿金额以及修复方案,《细则》出台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了明确依据。

  《细则》规范了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分为正文部分和5个附件。《细则》针对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7个鉴定类别,分别提出鉴定机构和人员登记准入的具体要求和条件;《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鉴定人相关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等要求,以及环境损害各个鉴定类别的执业范围、鉴定人学历或职称专业目录、鉴定人专业能力所涉及的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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