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旅顺法院审结一起欠款纠纷案件,被告周宇不仅拒付欠原告左生材料款,而且对自己签写的9份欠条否认,又出示一份“收条”辩称材料款已付清。为此,法院委托先后进行了两次笔迹鉴定,最终被告败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宇给付原告左生材料款31863.90元。
九份欠条赊账购买材料
2004年3月,家住旅顺口区的周宇,与朋友合伙成立旅顺某装修公司,从3月至5月份,在承揽装修工程过程中,先后在朋友左生所经营的旅顺某建材商店9次购买装饰材料累计货款31863.90元。每次购买材料均由其签写欠条,并答应过些天结账。去年2月16日,左生再次向其索要货款时,周宇仍然说再等一等,在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左生将周宇告上法庭。
签字拒认是自己的
在庭审中,周宇对9次购买装饰材料记账单上签字及欠货款31863.90元否认。法院依法进行笔迹鉴定。经过鉴定结论是,送来检验的不规则记账单上9处署名都是周宇一人书写。之后,在法庭质证时,周宇对鉴定本身无异议,但又提出有新证据证明欠材料款已经全部偿还。
又造出收条编造已还钱
周宇所谓的新证据,其内容“今收到周宇材料费32500元,叁万贰千伍佰圆”,时间是2004年4月2日。周宇用这份“证据”强调收条是左生出具,说明欠左生材料款已于2004年4月2日还清。
法院对该“收条”进行司法鉴定。经过鉴定,结论为送来检验的“2004年4月2日”的收条,不是周宇书写的,也不是左生书写的。法院判决,被告周宇偿还欠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5元,两次鉴定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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