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亿万富翁撒手人寰徒留一纸遗书,当公司股东会决议真假难辨众说纷纭,当巨额财产不翼而飞只剩一沓陌生的收据……此时,那一纸薄薄的笔迹鉴定意见就是去伪存真、决定胜负的关键。
但“有化无量”、“多鉴难统”的实践难题也常令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备受质疑,让案件陷入迷局。
笔迹鉴定意见是依据个人经验做出的主观推断,还是基于客观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如何看待它的证据效力基础?如何实现它的证据价值?
作为律师,唯有充分认识其渊源与原理,方能充分发挥其价值。
一
据《三国志·魏书·国渊传》记载,时任魏郡太守国渊就曾通过“比方其书”(即“对比笔迹”)的方式,查获匿名投书讥讽朝政的作案人。
太守国渊自然不是鉴定专家,但在识字率极低的朝代,对仅有的几份字迹鉴别异同,应当也不耗费多少眼力。
即使是19世纪的美国,也未形成笔迹鉴定的科学理论或者专业的专家团体。
1859年,芝加哥曾审理一起“木桶谜案”。一个叫做亨利·吉普斯的男人被控谋杀他的情妇苏菲·韦纳。但亨利宣称他曾收到苏菲写的自杀信,苏菲死于自杀,自己是怕被冤枉才将死者分尸,再用木桶抛尸。
这封自杀信的真伪,就成为亨利能否脱罪的关键。
但是当时笔迹鉴定的司法规则远未确立,为笔迹鉴定事项提供专家证言更属罕见。
于是,这样一件笔迹鉴定结果悠关人命的案件,控辩双方自始至终都未申请笔迹专家作证,而是申请亨利、苏菲的熟人作证辨认自杀信笔迹。争持不下之际,一审法官又让陪审团来直接比对自杀信与苏菲生前笔迹,并据此认定亨利构成谋杀罪。但该判决在二审时又被推翻,该案真相至今仍成谜。
这种鉴定无方的司法乱象,直到四十年后的威廉·莱斯案中引入了大量的笔迹鉴定专家证言,才开始扭转。
中西方历史都表明,长久以来笔迹鉴定活动的操作规则,似乎就是没有规则。熟人凭记忆,陌生人靠眼力,“多鉴难统”是必然结局。
发端于直觉经验的笔迹鉴定,似乎距离科学有万里之遥。
二
作为物证类鉴定意见的一个重要类别,现代笔迹鉴定主要是认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由同一人书写,属于人身同一认定的鉴定。
三
香港华懋集团前主席王德辉被高等法院宣告死亡后,其父王廷歆、遗孀龚如心围绕龚如心持有遗嘱中“王德辉”签名的真伪,展开了一场历经八年、耗资上亿的世纪遗产争夺战。
王廷歆斥巨资聘请来的国际权威笔迹鉴定专家雷斯涅维奇,利用显微镜寻找细微“疵点”、标示差异,并用量化手段计算检材与样本中单字的宽高比,再进行当庭投影演示说明,力证检材与样本之间存在本质差异。
而龚如心委托的三位内地权威——贾玉文、詹楚材和徐立根却认为,检材和样本呈现签名细节特征的高度一致,
两方交战最激烈之处,在于签名中“王”字第一横存在的抖动迹象。
雷斯涅维奇认为这是临摹笔迹的重要特征。
而内地专家则结合王德辉先前坠马摔伤的事实、以及中国书法“蚕头雁尾”的运笔特征,试图为抖动笔迹提供合理解释。
谁能想到,四百亿的遗产归属竟然由那一横来决定呢?
双方争持不下,案件也一波三折。龚如心两役惨败、锒铛入狱后又在终审法院喜获终局胜利。但故事的最终,遗嘱签名的真伪依然成谜。
2、 某物权确认纠纷案——改头换面的伪装笔迹
世纪争产案表明,基于“仿他”目的写就的摹仿笔迹虽有破绽可循,孰是孰非却也莫衷一是。
同样,书写人出于“异己”目的故意掩盖、改变原有笔迹特征的伪装笔迹,也常常难以辨别。
在我们代理的一起股权权属纠纷案中,实际出资人多年前曾目睹对方作为股权代持人亲笔签署了一份《代持协议》。
十年后,双方因股权的权属发生纠纷,这份《代持协议》就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在诉讼持续了几年后,代持人突然向法庭声称:《代持协议》上的签名并非自己亲笔所签。
法院委托笔迹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笔迹鉴定的结论让所有人大跌眼镜——《代持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代持人的笔迹。
这样“违背事实”的结论,让实际出资人十分难以接受,她选择了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重新委托了笔迹鉴定专家进行鉴定,结果反转——《代持协议》上的笔迹系代持人所签。
后来,经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才知道,原来代持人在发生纠纷后,专门请笔迹专家指导,苦练另一种笔迹,竟然在法院委托的鉴定中蒙混过关。
四
笔迹鉴定的基础是笔迹特征的特定性与稳定性,但是笔迹同时具备可变性。书写人在书写笔迹时不仅受自身生理、心理状态影响,还受书写条件、书写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
从书写工具到书写姿势等客观书写条件,从肢体伤痛、精神疾病到老年肌体退化等生理障碍,都可能造成笔迹特征偏离常态。此外,书写人主观意志、情绪状态的改变,也会在笔迹上得到直接体现。
所以,“香港世纪争产案”中的抖动笔迹,可能同时存在卧床执笔、受伤运笔、书法艺术等多种解释,还可能是临摹露馅。
鉴定人要想准确还原真相,必须深入挖掘笔迹形成的条件与原因。
笔迹鉴定意见的形成同样受到鉴定材料的客观限制,并且严重依赖鉴定人的主观判断。
在我们上述的股权权属纠纷案中,出资人亲眼见证的真签名却被证伪,就是因为笔迹鉴定只能鉴别检材与样本的异同。
伪装笔迹大多容易败露,因为书写人注意力集中在改变运笔动作上,不经意就可能泄露运笔缓慢、行笔呆滞、笔画转折生硬等形似而神灭的破绽。
但是,如果书写人精心改变书写特征,甚至经年累月重新塑造书写习惯,这样的伪装笔迹,就存在被误检的可能。
——看到公安机关最后调查出来的真相,出资人恍然大悟:就是在缠绵多年的诉讼僵局中,对方刻意改变了自己的笔迹。
若提供的样本是伪装笔迹,对于鉴定人来说,就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笔迹鉴定不是一门精确科学,从鉴定方法到判断倾向,都有一定主观个异性。
争产案中,外国专家通过量化精密测量发现了笔迹中的异常抖动。
而中国专家,凭借书写人坠马摔伤的血衣和医院单据,结合中国书法的运笔方式,对抖动笔迹做出另类诠释。
所以,不同语言文字是否适用一致的鉴定方法?技术与经验如何有机结合?何为真相?直到这个案件的终了,也未有明断。
事实上,从笔迹特征的筛选、到异同点是否具有本质性的界定、再到差异点的解释,都取决于鉴定人的认识、经验与倾向。
更有甚者,鉴定人还会受到证实偏差、后见偏差、结果偏差、动机偏差等等心理偏差的影响。
这样强烈的主观特性,又是否违背科学客观的要求呢?
五
一份有利的鉴定结论,可能还原真相,可能帮助被告人跨越罪与非罪的鸿沟。
如何让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得到应有的实现,才是我们律师追求的目标。
笔迹鉴定虽始于经验直觉,但鉴定人的经验推论至今仍不可或缺。事实上,经验与科学并非截然对立,定量也未必就是科学。从经验积累中检验、总结出的客观规律就是科学认识。
现代笔迹学不仅利用先进科学仪器进行量化比对,而且融合心理学、统计学、物理化学等多种学科,大大增强了鉴定的科学基础与准确性。
所以,笔迹鉴定意见的效力基础,不仅有经验,也有科学。
但“科学性”不等同于“绝对正确性”,科学容许误差。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伪装笔迹再精准,也可能在不显眼处,留下伪装痕迹。
而我们律师要做的,就是在鉴定的过程中,协助鉴定人排除干扰、减少误差、提高鉴定准确度;在运用鉴定的过程中,增强其证据效力。
得到法庭采信的前提,要求笔迹鉴定意见同时满足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要想经得起考验,早在鉴定委托阶段就要准备充分。
(1)委托适格的鉴定主体
所谓合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仅必须具备文书司法鉴定资格,还不能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也不能与待鉴事项存在利益冲突。
(2) 提供规范、充分的鉴定材料
样本与检材的质量更是鉴定成败的关键。
第一,鉴定材料必须来源真实。
来源真实的最佳保证,就是提供出处明确的原件。原件不可获取的时候,也可以选择使用案卷证据,让司法机关背书材料的真实性。
第二,鉴定材料应当全面充分,且具有可比性。
一是样本笔迹的形成时间应与检材尽量接近,排除笔迹历时变化的影响。
二是检材、样本应尽可能完好清晰无畸变,避免因内容失真而丧失鉴定条件。
三是最好能全面而有针对性地收集不同字体的样本,供鉴定人员比对。
笔迹鉴定意见本身不具有自然的证明力,必须经过举证质证程序,法庭才能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
而法官采信鉴定意见的思维过程,应当与鉴定人制作鉴定意见的过程,在逻辑上保持一致,才能准确评价鉴定意见的证明力。
但我国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不出庭是常态,法院对鉴定意见普遍实行庭下书面审查。鉴定人不出庭,就无法阐释鉴定原理、依据及判断过程。
不具备鉴定专业知识的法官,只能看到鉴定书中以箭头符号标识的笔迹特征形态,以及简单的文字描述。
所以,遇到与其它证据相左的鉴定意见,就可能选择重新鉴定;而若“多鉴难统”,就可能看鉴定主体的资质级别高低。许多时候,侦查机关委托制作的鉴定意见甚至具有天然优先的证据能力。
因此,要最大化实现笔迹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律师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的专业能力备受考验。如果只懂法律,将可能束手无策。
律师可以通过阐述演示、转述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引用其他同类裁判文书的说理等各种方式,来间接实现笔迹鉴定意见的庭审实质化审查。
这就是我们律师需要了解笔迹鉴定的渊源、原理、案例、争议点的原因,只有拥有足够多的知识储备,才能说出让法官信服的理由,或者找出隐藏的破绽。
笔迹鉴定是诉讼的一把利器,而律师才是使用这把利器的人。只有熟悉它,才能用好它。
作者简介:
陈丹丹,广东宋氏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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