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贷款客户在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出于某些小心思,在不同的贷款材料上会采用不同的签字笔迹。这种小心思无非期望在有一天被诉讼的时候,还可以以“不是本人签名”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从而逃避还款。这种小心思真的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以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答案:当然不可以!
邝某在某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信用保证保险,约定如果邝某在银行的贷款逾期之后,将会由保险公司进行代偿。邝某在银行还款6期之后开始逾期,保险公司依据约定,向银行进行理赔,取得对邝某的追偿权。
因邝某迟迟未向保险公司偿还欠款,保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了上诉。
在以上案例中,一审法官仅通过肉眼对不同的笔迹进行了识别,未做笔迹鉴定,且不说肉眼识别的准确性有多少,即使做了笔迹鉴定,贷款合同与保险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同一人,就可以据此认定保险合同无效了吗?
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贷款人妄图用不一样的签名蒙混过关,逃避还款,这个招数是行不通的!
Copyright © 广东明鉴文书司法鉴定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10625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