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新闻7月23日讯(记者 金慧慧)近日,司法部出台《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了投诉人范围,完善投诉人权利保障,设定投诉期限等。新增“投诉期限为三年”规定。
意见稿将投诉人的范围明确为被鉴定人、诉讼当事人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强化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功能作用,使投诉人的权利、义务和救济途径相匹配。
参考《民法总则》将民事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的最新精神,意见稿新增投诉期限为三年的规定。特别是对于涉及诉讼案件的鉴定投诉,及时、有效地处理也有利于维护诉讼秩序稳定、促进司法公正。
意见稿建立了鉴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方面对于适合调解的鉴定纠纷,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引导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鉴定纠纷,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投诉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法定解决途径。
意见稿明确,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交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承担司法鉴定监管职责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意见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投诉处理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开展调查处理工作,由协会组织专家开展专项调查,对投诉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并提供论证意见;组织有关专家接待投诉人并提供咨询,开展司法鉴定纠纷调解等工作。
意见稿还扩大了投诉受理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提供的投诉材料,严格告知程序,明确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施行八年来,全国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共依法处理司法鉴定投诉1.17万件,针对违法违规鉴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460余件,针对轻微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不规范执业行为作出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120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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