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指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在履行其职责的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以及调整司法鉴定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它是全体社会对司法鉴定人员在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时各种道德要求的总括,对于提高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增强司法鉴定人员工作责任感、规范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活动、提升司法鉴定结论书(结论意见)的可信度和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司法鉴定人员只有正确理解并掌握职业道德规范,才能在司法鉴定活动中协调好各种关系,处理好各种矛盾,进而做好本职工作。
一、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原则是职业道德规范体系的总纲和核心,是职业道德行为的最高价值标准,在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的实现过程中起指导作用。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
“忠于祖国”和‘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社会主义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必须以忠于祖国和为人民服务为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广大司法鉴定人员在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中,坚持用忠于祖国和人民的思想武装头脑,正确处涸珍子国家和人民的全局利益与单位、个人的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为实现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而奋斗。
(二)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人民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服务。对司法鉴定人员而言,忠于宪法和法律是忠实于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表现,也是其职业道德规范基本原则的中心内容。司法鉴定人员的一切鉴定活动都必须围绕着宪法和法律来进行,离开了宪法和法律,司法鉴定人员及其工作内容就失去了存在依据和必要。
(三)忠于客观事实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客观事实与司法鉴定活动密不可分。它是司法鉴定人员工作的对象和追求的目标,也是执行和实施法律的根据。离开了客观事实,司法鉴定活动就失去了发挥作用的根据和对象,事实不清或对分析判断有误,就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断案,司法鉴定人员的职责就难以圆满履行。
二、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自律性
职业道德规范是社会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要求的总和。它应当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既是他律的更是自律的。他律性的弊端在于忽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过分强调外因的作用而忽略内因的作用,容易使职业道德规范成了虚悬一格的东西,其作用有限。自律性秉持的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重视的是司法鉴定人员个人的内在自觉,其效能非常显着。首先,外在的规定与外力的督促最终都应当通过司法鉴定人员的内因才能发生作用,司法鉴定人员的自我学习、自我监督、自我剖析、自我反思就尤为重要;其次,职业道德规范只有成为司法鉴定人员自我职业道德完善的重要方面,成为司法鉴定人员个体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履行司法鉴定人员职责,才能发挥作用;最后,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守需要司法鉴定人员在鉴定实践中加以实现。因此,只有具有内在自觉性的司法鉴定人员,才能在职业生涯中,在职业道德分层中逐渐前行,成为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模范从而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使内在自觉成为应然规范的追求。
(二)系统性
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系统性是指职业道德规范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用全面的、发展的理念构成完整的体系。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职业道德规则、职业道德原则与职业道德理想三个层次的内容。职业道德规则是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用否定句表达的、不可违背的底线要求,具有约束性。职业道德原则是对职业道德规则的一般概括,是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应当达到并且能达到的基木要求的规定,具有指导性。职业道德理想是对各项职业道德原则的高度概括,是对司法鉴定人员最佳职业道德行为的合理的想像或希望,具有导向性。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系统性要求将这三个层面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三)科学性
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当充分考虑其科学性。首先,应当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这些依据可以概括为多个方面: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国家司法鉴定方针,掌握司法鉴定专业特点与发展规律,参考相关国家司法鉴定规范等。其次,应当重视吸纳专家意见。国内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科研一直没有停止过,已取得较为丰硕的成果,许多内容和建议均具有科学的指导意义和切实的可行性。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汲取这些优秀的科研成果,从制度学视角、问题学视角、层次学视角、哲学视角、伦理学视角吸纳专家的意见与建议,此举无疑对构建科学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重大意义。
(四)务实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使我国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及整个社会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市场经济的运行带来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社会进步,但同时也带来的巨大冲击和负面影响,引起社会上出现一系列‘道德失范”现象,如见利忘义、损人利己、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必须符合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作原则,增强时代感,加强针对性、实效性,贴近司法鉴定人员实践活动,才能成为全体司法鉴定人员普遍认同的行为准则,并自觉按照其要求履行鉴定职责。一方面,职业道德规范必须贴近实际,才能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另一方面,职业道德规范必须贴近司法鉴定人员,并得到全体司法鉴定人员的普遍认同,才能内化为司法鉴定人员愿意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三、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参考国内外有关医务人员、财经人员、警察、教师等职业的道德规范的内容及相关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社会的责任—关心套益、服务公众
要求司法鉴定人员注重社会效益,增进对公众福扯的考虑,加强社会公德与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真诚对待群众,为确有经济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费用的优质鉴定服务,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时代大潮中扮演重要角色。
(二)对雇主的责任—诚实守信、保守秘密
要求司法鉴定人员忠诚老实、光明磊落、处事实在,讲信誉,重信用,切实履行自己的诺言。同时要保守在鉴定活动中所接触到的相关秘密,包括:鉴定中查阅的有关党和国家及组织机构的机密,经济情报方面的秘密等;‘鉴定中了解到的每一个具体案件情况,特别是有关当事人的隐私;有关的工作技术手段和方法。
(三)对客户的责枉一一一认真负责、公正独立
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员要认真负责,善于观察分析,从细节上把握物证的本质特征,尽可能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扩大直观分析和物征鉴定的范围,多做分析和研究,客观地对待每一项业务、每一个工作环节。不得为了节约成本,在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凭主观臆断来推测鉴定结果。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员要保持公平、正直的品格,对各方利益关系人一视同仁,做到既维护各方利益,又保证鉴定质量。此外,司法鉴定人员在执行鉴定业务、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应当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其他机构,严格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外因的干扰,始终保持独立自主。
(四)对同事的责任—严于律已、顾全大局
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与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减少或避免与同事的摩擦和矛盾;另一方面,司法鉴定人员要服从鉴定机构的日常管理,明确执业责任,顾全鉴定机构大局,严格按鉴定机构的布署开展鉴定工作,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牟取个人私利。
(五)对同行的责任-一公平竞争、精诚合作
司法鉴定人员要以质量求信誉、以信誉求发展,与其它鉴定机构或组织的同行展开公平竞争、共同维护和增进全行业的信誉、促进全行业的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搞地区分割、行业封锁。同时,与其它鉴定机构或组织的同行进行诚恳合作,相互交流鉴定经验,探讨鉴定难题,以求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
(六)对职业的责任—爱岗敬业、求实求真
司法鉴定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精通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知识,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需要。同时,要一切从实际出发,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尽量掌握与案件有关的第一手资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与思考,还原事实真相,追求客观真理。
四、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评价方式
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的评价是指根据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原则、要求和内容,由国家、社会、单位、他人和自己对自身的或他人的司法鉴定行为,按照真与假、善与恶、美与丑等标准,进行道德上的评论和判断。它不仅能鞭挞、制约、批评不良职业道德行为,揭露假、恶、丑的职业思想意识、道德观念,而且能提倡、激励、表扬良好的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宣扬和赞扬真善美的职业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评价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典论
社会舆论是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评价的最重要方式,它是指社会、集体或他人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在一定范围内所作的议论、传播和表达善恶判断和褒贬态度。社会舆论包括口头议论和大众传播两个方面,它的产生可以是群众自发进行的,也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有组织有目的进行的。社会舆论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意志、情感和价值取向,给人以荣誉感或耻辱感,迫使人们在进行行为选择时,不得不考虑社会舆论对自己的评价,正所谓:‘众口烁金、积毁销骨”,因此,它具有极高的权威性和强大的精神力量。因此,强化以大众传播为主体的社会舆论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行为的评价,对改善司法鉴定职业道德风气、培养司法鉴定人员优良的道德品质、抵制各种违纪违法的不道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社会赏罚
社会赏罚是在社会舆论的基础上,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评价的具体化和进一步的评价,是对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进行评价和调控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实施过程是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组织依照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司法鉴定人员履行司法道德义务的表现及行为后果与功过所作的社会奖赏或惩罚。它将职业道德行为与司法鉴定人员的个人利益结合起来,奖赏给遵从道德者以其渴望获取的东西,从而奖励有德者、高尚者;剥夺不遵从道德者不愿失去的东西或强加给其不愿得到的东西,从而惩罚缺德者、越轨者。具体实施方式是在物质利益的分配、职务的任免、职称的评定、社会荣誉的分配、进修学习等方面,参照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和标准,强化道德规范对个人褒贬的力度,使道德高尚者得到尊敬与重用,缺德者遭人鄙视和唾弃。社会赏罚对社会道德调控和个人职业道德品行的形成和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它能推动司法鉴定人员积极进取、切实履行职业道德义务,激励其不断提高道德修养、完善个人人格;同时,它能为良好的社会职业道德风尚的形成提供重要的精神条件。
(三)内心信念
内心信念是指人们对某种观点、原则和思想的真诚信奉,它是道德自我评价的重要方式。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是建立在对职业道德规范的正确认识基础上,心悦诚服地信奉它们,将自觉履行和维护职业道德规范当作坚定不移的义务。在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中,内心信念总是同责任感和荣辱感结合在起,作为深人到人内心的道德意识和道德准则,成为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职业道德评价的直接标准,并以此审视、鉴别和评判自己行为的善恶与美丑。内心信念在司法鉴定人员职业活动中起着一种特殊的自我调节和自我控制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司法鉴定活动发生之前,它对司法鉴定人员行为动机的选择起指导和检查作用,使司法鉴定人员严肃思考自己的动机是否符合司法鉴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其次,在司法鉴定活动实施过程中,它对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行为起导向、监督和调节作用,避免产生不良的职业道德行为;最后,在司法鉴定活动完成之后,它对其后果起着审判和评价作用,使司法鉴定人员在没有完全履行职业道德义务、产生不良后果时感到羞愧、内疚和悔恨,责令其自觉纠正或补救由于自己不道德行为所造成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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